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0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幹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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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解釋,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以及該決議所適用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等規定,其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所保障之基本人權遭受不法侵害,爰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聲請人針對上開不受理之議決聲明不服,再行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李○幹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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