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9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侵占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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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侵占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侵占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逕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法院得為必要之調查規定,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聲請人誤植為第5項)命補正之辦案程序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之疑義,請求宣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無效。系爭規定以委任律師為要件,限制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23條人民行使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規定。爰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3號、第185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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