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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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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0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經增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經增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大理院統字第一三九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符;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八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大理院統字第一三九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符;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刑事裁定,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敬字第一○○○○一三六六八號函,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四十四年台非字第四一號刑事判例,均有牴觸憲法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1.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八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大理院統字第一三九一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五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之見解,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符;2.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3.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敬字第一○○○○一三六六八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一年非字第一五二號、四十四年台非字第四一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均有牴觸憲法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一○○年度聲再字第三號刑事裁定,以系爭解釋及系爭判決,就傷害與不能抗拒所為之見解,認定聲請人構成強盜行為,而駁回其再審聲請;聲請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以確定終局裁定一予以駁回。聲請人乃認法院適用系爭解釋及系爭判決之見解與事實證據不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該院以確定終局裁定二認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而予以駁回。嗣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亦經該署以系爭函適用系爭判例認要件不符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乃認上開二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函,牴觸憲法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且系爭解釋與系爭判決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亦不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其餘所陳,則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是否提出具嶄新性與顯然性之事實證據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本身,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經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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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