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5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秋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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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訴外人張秀花於其與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涉訟期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該院以前揭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院判決而脫離繫屬為由駁回;訴外人張秀花不服,乃於聲請人就前揭過失傷害案件上訴期間再次向該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詎該院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確定終局裁定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院民事庭審理,此舉顯已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洪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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