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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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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53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聲請人 劉慶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及台抗字第62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及第1164條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及台抗字第623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及第1164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及其再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1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台抗字第62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116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系爭規定一及二,使法院得命定分割方式強行分割遺產,聲請人因此無端成為「債務人」及「被告」,無從透過協議自由表達意見及言論;聲請再審及對強制執行之程序與方法聲明異議,又未獲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給予救濟;均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信賴保護、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言論自由、財產權、身分權、名譽權、繼承權及訴訟權等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基本權利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劉慶蜀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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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39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