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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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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4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聲請人 李進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進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對法務部函復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有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對法務部函復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所適用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有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法務部函復不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裁字第一0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許辯護人得於偵查庭或詢問室在場札記,卻不許一般民眾自以紙筆記錄,乃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平等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不備起訴要件,所提之撤銷訴訟不合法而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是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李進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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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