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7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4請求交付審判制度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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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4請求交付審判制度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4請求交付審判制度等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3次、第1497次及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負必要之調查義務,然確定終局裁定就應調查事項怠於調查,逕依系爭規定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自屬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又確定終局裁定以系爭規定限制聲請人行使訴訟權,亦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另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4請求交付審判制度等規定,嚴重限制人民行使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4規定中之系爭規定部分,其餘均未予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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