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012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紹儀、郭尚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違規裁決聲明異議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交抗字第一六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法律意見之陳述,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聲請人
郭紹儀、郭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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