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90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嘉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兩不相謀,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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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兩不相謀,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聲請解釋。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四四二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應認上開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主張告訴人非於遭性侵當日即驗傷提出證據,卻於報案後數日方至醫院驗傷,法院且據以判決聲請人有罪,有違證據法則云云,顯係就法院認事採證為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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