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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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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2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黃志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4號刑事判決與105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見解有異,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傷害致死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4號刑事判決與105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見解有異,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致死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4號刑事判決與105年度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見解有異,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利,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見解有異,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利等語。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無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可言,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況聲請人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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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