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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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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4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聲請人 莊清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莊清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613號刑事簡易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613號刑事簡易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613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其於屏東犯罪,系爭判決無管轄權而誤判,確定終局判決竟以系爭判決業已確定而判決聲請人免訴,致其無法以確定終局判決審理期間違法受羈押為由而聲請刑事補償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載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尚得提起上訴而未為之,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有無管轄權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莊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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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