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909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一0一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八月十九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九月三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一0二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一0一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八月十九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九月三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一0二年七月十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一0二年十月七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0五九號、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0五九號、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一0二年三月十八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刑事裁定及同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八月二十三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二六七三號、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二號、十一月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三六一七號、十月二日院鎮刑平一0一聲四一00字第一0二000三0六五號函,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一0一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八月十九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二年九月三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一0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一0二年七月十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一0二年十月七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0五九號、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0五九號、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一0二年三月十八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同院刑事庭一0二年六月二十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三字第一0二000一九一六號、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九六聲減五0六七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一號、八月二十三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二六七三號、七月二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二三七二號、十一月十九日院鎮刑酉一0二聲一七一四字第一0二000三六一七號、十月二日院鎮刑平一0一聲四一00字第一0二000三0六五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五號、一0一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同院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三月十八日一0二年度抗字第一九七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分別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及第六三五號、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0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是應以上開三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另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四次、第一四一五次及第一四一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核其所陳,仍係指摘系爭裁定所定執行刑不當、法院裁定註明「不得再抗告」及「不得抗告」有誤導聲請人放棄救濟之嫌,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意旨等認事用法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68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