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7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迴避
- 黃虹霞大法官
- 聲請人
- 劉西平等5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95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眷村組織及眷舍管理辦法第73條判決聲請人敗訴,顯然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居住人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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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95號民事判決,適用國軍眷村組織及眷舍管理辦法第73條判決聲請人敗訴,顯然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居住人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9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國軍眷村組織及眷舍管理辦法第73條(下稱系爭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顯然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居住人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認法院判決竟適用已失效之系爭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又本件核准同意黃埔軍校第一、二期無職軍官及遺眷貸款自費興建國宅,應屬行政處分,基此公法關係賦予人民占有之使用權關係,應非民法之使用借貸關係,不應由民事法庭審理。且聲請人因信賴國家不動產登記制度而買受系爭國宅,應受民法第759條之1善意信賴之保護,系爭判決顯已侵犯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居住人權及比例原則等語。經查聲請人劉西平、劉承信、劉太平、簡秀春等四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一聲請人劉憲鋼並未依法提起訴訟以獲致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劉西平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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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