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6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強制戒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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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強制戒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強制戒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法院僅依聲請人之人格特質、環境相關因素、犯罪前科資料之抽象、主觀意識,即得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未賦予聲請人公正、公開辯論之機會,有違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云云,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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