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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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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40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廖○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及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及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及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以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述二裁定:1.未慮及法院組織法就司法事務官設置之修正,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意旨有違;2.就民事強制執行之爭議認為不得進行行政爭訟,相較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准許法官可進行行政爭訟之情形,實有違平等原則;3.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二○四號裁定適用司法院院字第二○○○號解釋,認聲請人之主張,係屬民事強制執行之爭議,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亦有違憲疑義;4.強制執行法實含公私法交錯之課題,不能僅以涉及民事即排除其屬公法的認定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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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