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872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5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有牴觸刑法第一條、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四年度毒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有牴觸刑法第一條、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僅陳述檢察官依據聲請人在監內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行為表現,聲請繼續強制戒治,欠缺正當性及公平性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陳○金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