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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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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統二字第11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陳佰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佰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持續援用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裁定之理由駁回更生聲請,致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持續援用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裁定之理由駁回更生聲請,致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持續援用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裁定之理由駁回更生聲請,致聲請人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援用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裁定之理由,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為系爭規定並非課予法院預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前,應先告知駁回理由之義務,與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01號民事判例見解不同;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即無進行更生之實益,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之見解不同;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與司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須知不同,均有聲請統一解釋之必要;且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使從事無固定收入職業之人被排除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聲請資格外,牴觸法律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等語。核其所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且未指明適用何同一法律或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就聲請憲法解釋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定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要件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佰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1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