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8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勝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267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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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267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及第267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以維司法程序正義及聲請人之權利。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該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至系爭判決一,聲請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次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且並未於確定終局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勝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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