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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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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8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聲請人 雷曜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雷曜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及同案號裁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結果,聲請人得否援用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提起第三審上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及同案號裁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結果,聲請人得否援用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及最高法院是否為該號解釋主文中之法院等,未予說明,有就司法院釋字第752號及第60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之必要;再者,上開裁判有不當拒絕受理聲請人之抗告,及不當拒絕聲請人傳訊鑑定機關之醫師到庭具結等情事,聲請憲法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案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結果,聲請人得否援用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及最高法院是否為該號解釋主文中之法院等,未予說明,有就系爭解釋一及司法院釋字第60號(下稱系爭解釋二)解釋為補充解釋之必要;再者,上開裁判有不當拒絕受理聲請人之抗告,及不當拒絕聲請人傳訊鑑定機關之醫師到庭具結等情事,聲請憲法解釋暨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後,其對系爭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就「利用權勢姦淫部分」,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又該判決就與本件聲請有關之「利用權勢猥褻」部分(下稱系爭部分;最高法院於該案就系爭部分所為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之駁回理由包括:(1)該案上訴期間至106年6月12日已告屆滿,與系爭解釋一(同年7月28日公布)所宣示「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中之「未逾上訴期間」要件不符;(2)聲請人於同年6月8日就系爭判決(含系爭部分)提起之上訴,業經原審於同年6月26日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之上訴,故系爭部分亦已確定。是聲請人雖僅提出系爭判決,據以聲請補充解釋,而未依據確定終局判決二提出聲請,仍應以該確定終局判決一、二為本院審理之依據,合先敘明。經查系爭解釋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與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補充解釋;且系爭解釋一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就法院如何不當拒絕受理聲請人之抗告,及不當拒絕聲請人傳訊鑑定機關之醫師到庭具結之認事用法為爭執,就確定終局判決一、二及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非為具體之指摘。復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雷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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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1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