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1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麗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四號刑事判決,及管轄法院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提起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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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四號刑事判決,及管轄法院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提起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管轄法院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提起再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八次、第一四三三次及第一四三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然聲請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再審及解釋憲法,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覆拒絕;基於捍衛人權,請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允許聲請人以「受害人」身分聲請再審及解釋憲法云云。惟查,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刑事審判關於犯罪之訴追,本有公訴與自訴之分,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檢察官及被告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被害人或告訴人既非當事人,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人,其縱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非得聲請解釋;況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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