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53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0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明、郭○燕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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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抗字第四八三號民事裁判書要旨及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8788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陳上開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其指摘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87880號函違憲部分,因行政機關之具體行政處分並非本院得審酌之對象。故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0次會議
聲請人
朱○明、郭○燕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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