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5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冠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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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加重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修正之系爭規定,並未明確規定何為具體理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九年作成系爭決議,不再援用同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五六五號判例,造成第二審上訴門檻過高,而且聲請人欠缺法律扶助,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書狀無具體理由駁回上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關系爭決議部分,系爭決議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持以聲請解釋;至於系爭規定部分,查聲請人所陳,乃在爭執法院對於具體理由之認定標準有所不當,係屬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對於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並無客觀具體之敘明。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許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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