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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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5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0 月 0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晚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3號刑事簡易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合併管轄審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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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3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未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合併管轄審判,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二)撤銷緩刑規定,亦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規定,刑事被告就數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同級法院或上級法院管轄,而非「應」合併管轄。得否合併審判繫於承審法院之個別裁量,如未獲合併審判,將造成刑事被告之前緩刑判決,因後案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遭到撤銷,產生實質加重罪刑之效果。系爭規定一未賦予刑事被告聲請合併管轄之權外,對於承審法院拒絕合併審判,亦無可資救濟之權利,系爭規定一規範密度不足,致各刑事被告之訴訟權有保障不一之憾,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二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宣告。系爭規定二以緩刑前之故意犯罪作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撤銷緩刑宣告,顯欠缺實質關連而侵害過廣,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一及二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系爭判決三既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相關刑事立法政策之妥當性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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