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3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虎甲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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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闡釋甚明 。
(二)本件聲請人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停止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收文日為同年9月5日),惟其又於同年10月2日,以原告已具狀撤回訴訟,而以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訴訟既已經原告撤回,已無應審理之案件存在,故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虎甲股法官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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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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