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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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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3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虎甲股法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虎甲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闡釋甚明 。

(二)本件聲請人為審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不足,有違憲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虎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停止前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本院收文日為同年9月5日),惟其又於同年10月2日,以原告已具狀撤回訴訟,而以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訴訟既已經原告撤回,已無應審理之案件存在,故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虎甲股法官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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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