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151號
- 公布日期
- 81 年 07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55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澤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二號判決對於竊佔罪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決及該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不同,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二號判決對於竊佔罪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決及該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不同,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八二號判決對於竊佔罪所持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判決及該院民刑庭會議決議不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55次會議
聲請人
潘澤菁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