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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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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83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王○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刑事判決,數十年間未通知及通緝聲請人到案執行,剝奪其自由及權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六號刑事判決,數十年間未通知及通緝聲請人到案執行,剝奪其自由及權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處大二字第○九七○○一三五四八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並檢附據以聲請解釋之最終確定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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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