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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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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23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黃純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71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3次、第1445次、第1446次、第1454次及第146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指摘依系爭規定,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之自訴須委任律師,使其訴訟權遭受侵害,與人民提起民事及行政訴訟毋庸委任律師相較,亦已侵害平等權,故系爭規定已牴觸前揭憲法規定,應為無效等語,仍難謂業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