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5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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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下併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書函並非法院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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