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1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253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聲請人 陳憲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瀆職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九日中檢宏謙一○五他一○四○字第○九七二七五號、一○五他四二三七字第○九七二七二號書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分檢惠實一○四上聲議二三七八字第一○四○○○○九七二號函(下併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系爭書函並非法院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6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