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1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金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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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短期間內犯多次持有或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恣意先後起訴,法院又恣意分別審理判決確定,致須數罪併罰,難謂公平;所犯各罪後經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竟較其他犯強盜或販賣毒品罪者之量刑為重,顯然未充分斟酌聲請人之自首,亦未考量施用毒品僅傷害自身健康,而有「行輕法重、律法失衡」之情形;聲請人所受刑度超過罪責與行為不法內涵,法院濫用其裁量權,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金洋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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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黃瑞明、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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