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0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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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3次、第1445次、第1446次、第1454次、第1464次、第1478次、第1497次、第1505次及第151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竟限制人民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且委任律師須支付律師費,若無資力支付律師費者即無法提起自訴,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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