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51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8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餘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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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其具有之學資歷,已符合會計師檢覈辦法之規定,考選部竟不援例准許,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駁回後,多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因該判決有違憲疑義,先後聲請解釋憲法二十次,皆因不合人民聲請解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應不受理。至聲請人主張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五六號裁定及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一七號裁定所持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例牴觸憲法一節,核屬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行政訴訟之判決,並非判例,此部分聲請,亦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0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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