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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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5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炎山、曾碧英、李碧賢、李碧榮、李百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第二八三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判決、第五五號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更字第三號行政訴訟判決、第五號行政訴訟判決,關於「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投府地劃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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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第二八三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判決、第五五號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更字第三號行政訴訟判決、第五號行政訴訟判決,關於「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投府地劃字第八九一九二六八一號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二號裁定、一○二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裁定、一○三年度判字第三三二號判決、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一○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第二八二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更字第三號行政訴訟判決、第五號行政訴訟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第二八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第五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關於「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投府地劃字第八九一九二六八一號函(下稱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二號裁定、一○二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裁定、一○三年度判字第三三二號判決、一○四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一○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第二八二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四年度簡更字第三號行政訴訟判決、第五號行政訴訟判決(下併稱系爭裁判)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行政法院因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或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不同,致系爭裁判均認定系爭函係行政處分,而確定終局判決一、二、三、四卻認定系爭函非行政處分,並因而致南投縣政府對聲請人所請求之農地重劃土地差額價款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是否完成之見解歧異等語。查聲請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一之當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憲法。復查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統一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二,係於一○四年六月四日確定,本次聲請則於一○五年一月八日由本院收文,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限。其餘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李炎山、曾碧英、李碧賢、李碧榮、李百裕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