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5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小上字第八六號裁定,關於主管機關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准予備查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聲請解釋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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