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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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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925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9 月 23 日聲請人 楊昭鎦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9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用法違誤,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用法違誤,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律師受懲戒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九號裁定,消極的不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及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駁回其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認定乃係確定裁判適用法令當否問題,即與上述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會台字第四七五七號),茲其又就同一事由,臚列無關之詞,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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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