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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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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沈全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沈全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法字第215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31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與同法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2條等規定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法字第215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31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與同法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2條等規定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法字第215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731號(下稱系爭裁定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與同法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2條等規定相牴觸,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受一、二審法院不公平之違法裁定,早知最後會得到一個不得假釋的裁定,不如當初直接求處無期徒刑。此外,系爭規定與同法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2條等規定相牴觸,更有違反法條競合、一罪二罰禁止、雙重評價禁止、溯及既往禁止及罪刑法定等多項原則,應宣告違憲等語。

(三)查1、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2、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5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應認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3、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7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業經系爭裁定二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應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4、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5、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標的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沈全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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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