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32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榮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究為訓示規定抑或強制規定事由,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究為訓示規定抑或強制規定事由,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六九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究為訓示抑或強制規定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就其個人見解與審判機關不同而為爭執,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6次會議
聲請人
陳榮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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