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20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8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亮、林○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上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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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上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七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少連上易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陳稱,上開判決認定聲請人均有過失責任,聲請人張○亮於事故發生時仍係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及上開裁定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新證據」所為之見解,均屬錯誤,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云云,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0次會議
聲請人
張○亮、林○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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