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905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1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永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二號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延平段一小段三七一-一及三七二-一號兩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原為世代居住之房地,土地早被台北市政府徵收,房屋業於民國五十五年五月一日拆除,聲請人被迫他遷,嗣於七十八年十二月間就上開土地,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亦未獲允准,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八七二號終局判決,消極的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而誤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按一般土地稅率百分之六十課徵,違背租稅法律主義,有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又同院八十年判字第一一四五號再審判決所引據之同院六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號判例,該判例所表示之見解,擴充法律未規定之限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情,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2次會議
聲請人
李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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