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9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8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麗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一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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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一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僅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一(下稱系爭規定)附記論罪法條全文,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而確定,是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應以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應屬強行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消極未適用系爭規定,為判決違背法令,應構成上訴第三審及非常上訴之事由,法院未依職權調查逕予駁回有侵害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1次會議
聲請人
李麗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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