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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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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張大春、李劍非律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大春、李劍非律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有違憲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部分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未釋明其係為主張或維護何等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不符合系爭規定而駁回聲請,嚴重影響聲請人判斷是否及如何聲請再審之權益;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保障之資訊自主權,亦限制辯護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閱卷權及據此同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系爭規定「因主張法律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受規範者無從理解及預見規範意涵,且亦無司法實務可循之具體判準,使得法院就是否交付光碟之決定,流於恣意及專斷;系爭規定以人民無法主張「法律上利益」作為人民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要件,使法院得以恣意拒絕提供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係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而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張大春、李劍非律師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