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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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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6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宜蘭縣政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宜蘭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人宜蘭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13款及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37條所定職權,行使縣民提案關於「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之地方性公投審議,認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地方制度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人宜蘭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13款及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37條所定職權,行使縣民提案關於「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之地方性公投審議,認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法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解釋憲法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9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依據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之事項,限於: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宜蘭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13款及中華民國(下同)92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37條所定職權,行使縣民提案關於「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之地方性公投審議,認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與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並發生有無違背地方制度法及公民投票法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解釋憲法暨言詞辯論。

(三)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依法受理縣民聯署所送主文為:「宜蘭縣為處在台電公司核四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逃命圈)範圍8公里,你是否同意台電公司核四廠進行填裝燃料棒並試運轉?」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經形式審查通過,提送地方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交付公投,並報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竟以該案係「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聯、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為由,認定該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惟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之規定,「公共安全事項」係屬自治事項,宜蘭縣位於核四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若核四進行裝填燃料棒並試運轉,於發生核災時,宜蘭縣政府勢將啟動公共安全之相關作為,是縣市政府在此公共安全之各項業務權、人事權、組織權及財政權方面,應享有充分之自主空間,中央政府僅得為事後低密度之合法審查,而不得為事前高密度之合法性乃至合目的性審查,行政院斷然將該公投案予以駁回,自屬違憲。故為維護地方之自治權,認其於適用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第13款及92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37條之規定,發生與行政院對同一法律見解歧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暨解釋憲法,並為求審議程序及結果之周延,爰聲請准行言詞辯論等語。

(四)查依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2項及第2條第3項第3款之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固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且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之一,惟「直轄市、(縣)市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就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之認定,地方機關應受行政院所表示之見解拘束,非得逕行以其法律上見解與上級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所生之見解,產生歧異,而聲請統一解釋;又如地方機關於執行上開相關事項發生憲法上之疑義,依大審法第9條規定,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聲請本院解釋憲法。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5條第3項及第7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統一解釋暨解釋憲法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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