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0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文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解釋散布之定義有誤,致適用民用航空法錯誤,發生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營業秘密、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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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解釋散布之定義有誤,致適用民用航空法錯誤,發生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營業秘密、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解釋散布之定義有誤,致適用民用航空法錯誤,發生牴觸憲法保障工作權、營業秘密、隱私權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無傳輸起訴狀所載之電磁紀錄至總統府,總統府亦無直接接受外部電子信箱傳輸電磁紀錄之功能,聲請人如何藉公務員有保密義務之口散布不實之訊息,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用航空法有誤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無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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