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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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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816號

解釋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吳宗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吳宗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六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之見解,與普通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導致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六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之見解,與普通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導致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兵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六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之見解,與普通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導致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聲請統一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六六號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惟聲請人若另於普通法院起訴,參照最高法院近年多則相關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0一四號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五號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四號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民事判決),法院將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停止審判程序,曉諭其循行政爭訟程序確認相關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無效,然聲請人於行政訴訟法上已無任何可資運用之訴訟種類,將導致審判權消極衝突之情況,爰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就聲請案件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以為救濟,故難認定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本件聲請,核與前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吳宗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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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