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3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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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理由矛盾且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違憲審查之客體。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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