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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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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38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聲請人 洪○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理由矛盾且適用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查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違憲審查之客體。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洪○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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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