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3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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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第一三0一次、第一三一一次會議) 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以信託關係中受託人為法律上所有權人而有權處分受託財產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6次會議
聲請人
徐○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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