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972號
- 公布日期
- 87 年 06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石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未依「誠信原則」及「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有利於聲請人之已失效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及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釋而為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無非指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適用法規不當,對於其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則未具體指摘,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7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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