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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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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0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許金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許金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為聲請人應對既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非土地管理人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系爭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計算,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確定終局判決顯有適用法規之違誤,其判決結果亦與具有相同案情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結果相互矛盾,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而為聲請。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且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許金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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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8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