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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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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4號

解釋日期 68 年 03 月 02 日聲請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葛永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8 年 03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14次會議
聲請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葛永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營利收入權益,即包商因承攬工程,依約應得之管理費,被判決認定為「回扣」,致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法律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憲法上所保障之營利收入權益,即包商因承攬工程,依約應得之管理費,被判決認定為「回扣」,致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法律疑義由。

決議

查聲請人公司之董事長,早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五日,即因改選變更登記為楊振麟,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復有案。現葛永飛已非聲請人公司之董事長,乃以公司代表人資格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14次會議

聲請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葛永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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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03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