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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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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942號

解釋日期 73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3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51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承受耕地辦理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發生疑義,聲請統一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承受耕地辦理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發生疑義,聲請統一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土地被拍賣時,拍定人係以保證自耕獲得二人共有,全部以抉地承受,其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禁止規定之限制,因各級法院對同一事件,有相互不同之見解等情,聲請一法規上之釋示,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1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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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6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