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942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51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承受耕地辦理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發生疑義,聲請統一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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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承受耕地辦理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發生疑義,聲請統一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土地被拍賣時,拍定人係以保證自耕獲得二人共有,全部以抉地承受,其移轉換是否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禁止規定之限制,因各級法院對同一事件,有相互不同之見解等情,聲請一法規上之釋示,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51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僑資農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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