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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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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7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朱清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朱清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人力司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鍊銪字第八七○○一六○一二號函釋,有牴觸法律保留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人力司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鍊銪字第八七○○一六○一二號函釋,有牴觸法律保留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二九號裁定,所適用之國防部人力司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鍊銪字第八七○○一六○一二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法律保留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函釋認聲請人以「國軍技術生」身分於軍校受訓之二年中,僅共計三十六週之預備士官教育期間可採計為退除年資,實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服公職之相關權利與涉及國家財政之重要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查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函釋如何牴觸憲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朱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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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